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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借条出借虚拟货币当心要不回

2025-04-29 14:31:42 | 来源:本站整理 | 作者:佚名
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签借条出借虚拟货币当心要不回的相关资料,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下本文详细内容

01 真实案例

最近,曼昆律师碰到这样一则虚拟币借贷案件,案情大致为,乙向甲出具借条一张,内容为向甲借到50万元,期限一年。债务到期后,乙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,甲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,请求返还借条标明的欠款50万元。

甲乙之间的借贷没那么简单。经法院认定,甲所借出的款项,系转账7万枚USDT给乙。具体来说,甲乙双方事先口头约定,由于乙是收虚拟币的,甲先将虚拟币转给乙,乙再给甲相应的对价现金,最后甲将收到的50万现金交付给乙,从而履约借给乙50万元(具体步骤见示图)。庭审中,乙对甲出具的借条、USDT转账记录等均未提出异议,但乙否认收到过甲交付的50万资金,因此抗辩甲未按约借钱给乙,故乙不需要还。

02 法院观点:驳回

法院审理后,最终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。裁判理由大致如下: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通知、公告,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、不是由央行发行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货币,因此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、使用。另外,参照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99号《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、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》,也不应当支持虚拟币与法币之间的变相兑付交易。法院据此认定,甲以转让虚拟币代替交付钱款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,故判决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从甲乙借贷的上述操作中,可以看出两人对虚拟货币不能作为法币流通是有认识的,并有意识的采取了防控措施规避法律风险,即约定先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币,然后再完成借款交付。可惜的是,甲实际上并未先将虚拟货币转换成现金(无论虚拟币买家是乙还是其他人)、再将现金交给乙。事实上甲图省事,直接将价值50万元的虚拟货币打给了乙,作为甲履行交付50万借款的替代行为。换言之,甲是把7万枚USDT当成50万元人民币直接使用,并据此认为有权依据借条要求乙还钱。但是,在法院看来,如果因此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,等于承认将虚拟货币当钱用的行为是合法的。

一般情况下,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借贷资金、出借方实际交付的是其他易变现财物,如等价的紧俏货物、短期债券、不记名股票等,均可认为出借方已经按约把钱借出去了。但是,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物,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交换价值。如果法院认可将虚拟币转账代替金钱给付的行为有效,那么这种司法背书,是与我国当下否认虚拟货币可以作为法币流通的大前提是相违背的。

出借虚拟币打借钱欠条,或者借条上写着借钱实际上交付虚拟币的情形,实践中愈发繁多。基于现实中涉币类民事立案、刑事报案较难,出借人往往以为,只要在借条中标明借的是钱且不出现虚拟货币相关的字眼,那么有了借条就有了保障,自以为万无一失。可是他们不晓得的是,在民间借贷纠纷中,法院需要综合多方事实,以判断借贷有无实际发生——借方请求还钱,除了要拿出借条,还得举证证明实际履约“出借资金”了,才有权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形下要求还钱。

03 出借方如何要回自己的币?

如前所述,甲拿着借条、USDT转账记录等证据,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钱,等于是按着法院承认以虚拟币替代金钱给付是合法的,当然不会获得司法裁判支持。由于虚拟货币不能“当钱用”,所以甲转账给乙USDT的行为,不能视为甲已经按约出借资金,故乙才会抗辩既然甲没有“借钱”,因此乙也用不着“还钱”了。

甲虽然没有“出钱”、乙没有“收到钱”,但是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了甲实际转出虚拟币、乙已接收虚拟币的事实。甲之所以转出价值50万元的虚拟币,是基于履行借给乙50万元的借款义务,既然法院认为甲出币行为不能替代借钱行为,那么乙接收、据有7万枚虚拟货币也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。鉴于虚拟货币作为可以合法持有的虚拟商品,也属于法律应予保护的对象,故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条款,甲有权要求乙返还虚拟币。

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,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,风险自担,不受法律保护。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第一条第(四)项中规定的“……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,违背公序良俗的,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……”但是,这种认为观点是不成立的——一方面,上述通知中损失自担的范围本就存在争议,另一方面,上述部委规章不应与上位法规定的行为无效后财产返还原则相违背。具体分析科参照过往文章《投资虚拟货币有纠纷,投资款能否退还?》。对于没有法律根据却取得虚拟币的情形,应该与虚拟币误转、被盗窃的情形一样,乙应当将虚拟币物归原主,甲有权请求返还。试想下,甲要求乙返还没有合理依据占有的虚拟币,如果法院以所谓“风险自担”为由放任不管,等于在支持乙这种“借钱收币不用还”的白占白拿行为。

04 曼昆律师建议

1.涉币类民间借贷中,尽量不要存在“以出币替代借钱”的情形。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抖机灵操作,反而会适得其反。出借虚拟币时,借条上直接写明是虚拟币即可。

2.直接将虚拟币转给借方,是可以避免收到黑钱、减少交易成本以及T+1之类的时间成本,但拿虚拟币直接当钱用,法律风险会更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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